设立保险分公司的条件

1,建立保险公司的原则。《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的滥设保险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坚持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原则,即从事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人身保险业务,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为了切断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置风险防火墙,形成行业体系,以利于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

2.资本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际收到的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特定区域经营的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存款,存入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清算期间用于清偿债务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

3.雇员的条件

(1)资格条件。保险行业的标的都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行速度非常快,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复杂的经营和对资金安全性要求较高的需要。保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资格和在金融行业必要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担任职务。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担任因经营不善被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所欠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3)违反岗位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选举或者委派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无论是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都是无效的公司行为。

4.设立分公司的条件

随着市场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决定扩大公司规模,扩大业务的区域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增长情况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总的条件是,他们每增加65,438亿元保费,就可以在营业区域内申请设立分公司。支公司保费收入增加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在其辖区内申请设立支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保费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人民币,可申请在辖内设立办事处。

5、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程序

保险公司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公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的审批必须由行业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进行。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投资人、发起人或股东与公司设立、变更或消灭有关的任何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董事会与公司设立、变更或消灭有关的决议不得对抗对外责任,也不得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为由否定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涉及股份责任和公司责任时,有关股东和董事不能通过执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而主张免除民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保险法》和保监会规定的一系列文件,包括设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注册资本和验资证明、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批准文件、设立保险公司及相应保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