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你好!公司法
第一百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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