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2005年3月少发了我200元工资,直到2012年8月才偶然发现。

其实这是双方的责任。

比如发现黄金,有工资单。这张工资表既是你到财务部领工资的凭证,也是你核对工资的凭证。但你当时没有反对,说明你认可这张工资单上的应付工资是正确的。

如果是通过银行卡或者存折转账的方式发放工资,银行的转账明细会替代上面工资条中提到的功能,但是你自己没有核对,当时也没有异议,也说明你认可了。

当然,公司的会计在计算工资时出现了失误,他们也有责任。

现在发现双方都有责任。从法律上来说,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最多也就把200元的工资奖励回来。一般情况下,连利息都不会给你。当然,因为是合资企业,公司员工相对于员工来说属于弱势群体,法院最多只能判给一个补薪,赔偿利息,但这种计息方式也是活期计息,其实很少。

一般这种情况,也就是你自己找公司财务的话,让别人给你补办200块就很好了。毕竟如果打官司,双方都有责任,诉讼费用自己承担。你的200元不够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