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I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的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原告因《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连续持股期限超过65,438+0,80日的,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到期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的股份总和。第五条人民法院再审《公司法》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17日)。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三是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现行合同法有四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99 1543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9年4月24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6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206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合同法最高法有多少司法解释”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