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设立。

证监会6日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设立。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和证券营业部以及在何处设立,由公司自主决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有助于证券公司根据各自的战略发展规划、管理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自主选择业务组织模式和业务布局。

两个规定根据不同类型证券公司的情况,对分支机构的设立设定了不同的要求,有利于证券公司提升专业化或区域化管理水平,形成主营业务优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市场提供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服务。

根据分公司的监管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分公司可以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某一区域证券营业部管理、某一区域证券承销与保荐等业务。但分支机构不能直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也不能同时从事多项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已经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交易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公司总部不能再从事该项业务。

根据营业网点规定,在没有营业网点或营业网点不足的地区优先设立证券营业部,并向竞争力强的优质公司倾斜,优化证券营业部区域布局,提高新设证券营业部的起点质量。

《营业网点管理规定》还要求相关证券公司在2010年8月底前,清理关闭少量历史遗留的违规营业网点。存在非法营业网点的公司,在非法营业网点被关闭前,不得申请新的证券营业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综合治理,证券业进入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已经具备增设分支机构和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功能的增强,证券公司现有营业网点的数量和布局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客观上需要设立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