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如何运作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销部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职能不同。他们相互隶属。营销服务部隶属于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以销售为主。分支机构的结构应该更加全面,具有理赔和客户服务等职能。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分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是三级机构。

二、根据《保险公司分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0号),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步骤。

(一)筹建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保险公司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4.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相适应的说明);

5、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6.申请人内部控制制度清单;人身保险公司还应当说明《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情形;

7、申请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调查;

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学历原件、学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教育部Xuexin.com电子报名表;无教育部Xuexin.com学历原件或电子报名表的,申请人应出具学历是否真实的承诺书);

9.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的说明,以及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说明;

10.准备本组织的电子数据客户端;

11.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一式两份,按目录逐一盖章,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系统类别可以提交到CD。材料中有重复材料的,应签注“经核实为原件”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准备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的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最近一年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达到充足的I类;

(三)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前上一年度及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省级分公司提交申请前上一年度及连续两个季度的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

(五)申请人有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已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行在其所在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筹建负责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除省级分行以外的分支机构,下列情形不适用:

(一)申请人或拟设机构省级分行最近两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二)申请人或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犯罪正在被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

(三)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1年内有3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管机构最近六个月受到保险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除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未满的;

(二)没有稳定、规范的经营场所;

(三)停业三个月以上的。但停业已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且未得到整改;

(五)最近一年内注销三家以上分支机构;

(六)同一分支机构最近一年内营业场所变更两次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50起以上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投诉,或者100起以上异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内部控制不完善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

(2)核心业务系统、银行(邮政)担保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考核体系,建立相应惩戒机制的。

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不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6.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7.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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