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不属于。《劳动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雇主的代表。他只能代表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来管理公司。两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董事长与公司的雇佣合同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1)劳动关系①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所有者(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②劳动关系的特点:a .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兼容性:形式上的财产性质,实质上的人身财产。b .从属与平等的兼容性: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从属。③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财产权和人身权三个层次。(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①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为履行行政职能,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他劳动关系相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关系。一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办理社会保险和缴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社会关系。(3)劳动力市场服务关系是指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提供社会服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运行的社会关系。(4)劳动群体关系是指工会或雇主团体与其成员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由于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其所代表的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形成的社会关系。⑤劳动争议处理关系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劳动争议参与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代表人、第三人)就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般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依法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特定职务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