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不同定义: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骗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而事实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骗取的贷款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个人债务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认定;
3.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单位在骗取贷款时有正常的业务、较强的经济能力和还款能力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如果单位本身是空壳公司,或者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4.骗取贷款造成的后果:骗取的贷款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归还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如果实际上没有退回,我们应该进一步调查不退回的原因。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投入生产经营,但因经营失败而无法归还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原因,应当以贷款诈骗罪定罪;
5.案发后的还款能力:行为人在案发后有还款能力,并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全部或大部分借款的,应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不具备还款能力,且全部或大部分借款未实际归还,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认定。
构成诈骗罪的要素如下:
1,诈骗的客观要件。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采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但并不或者不局限于公私财产的归属。
2.欺诈的客观要件。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诈骗方法,骗取大量公私财物。
3.欺诈的主要构成要件。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
4.欺诈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贷款经常用于个人还债、挥霍、个人消费等。,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所获得的贷款经常用于生产经营、提高公司福利待遇等。,是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凡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