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航空公司破产了。
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是我国新破产法颁布后的首例跨境破产重整案。该案是海外GECAS公司(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法院对国内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是国内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并没有打消外界对东星航空的关注。东星航空更不甘心。8月26日下午,在武汉中院下达终审裁定的前一天,东星集团也在北京召开了东星航空破产重整的最新新闻发布会。东星集团在发布会上表示,武汉市交通委多次阻挠公司和债权人提出的重组方案。东星集团表示,已就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致函中央,并称中纪委已介入调查。"我们正在等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面通知."9月1日,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指定律师事务所,湖北何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杰森表示。破产是最好的归宿。“我们非常支持和尊重法院的判决。”杰森说。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乐于看到武汉中院的这一裁决。今年3月30日,武汉中院受理了GE商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GE子公司提交的东星航空破产清算申请..于是,原股东、债权人、准投资者、破产管理人开始围绕东星航空是应该进行破产重整还是清算而角力。原股东东星集团、东星国际旅行社,债权人中航油、中航信、新郑机场,意向投资人上海宇杰、李新忠为东星航空重组的坚持者;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管理人一直坚持破产清算。与国内债权人的立场不同,“外国债权人更倾向于破产”。在破产管理人看来,东星航空不具备任何重组的客观基础和价值。“负债金额巨大,流动资产严重不足,租赁飞机被收回,人力资源匮乏,航空公司和时间资源流失,公司股权被质押,重组资金大量投入”。然而,北京李新忠投资有限公司和东星集团提出的重组方案,似乎让人看到了一个脱胎换骨的东星航空:“前期投入2-3亿元,租赁3架飞机,东星航空就可以重新起飞了。东星航空步入正轨后,还将引入国际大型航空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在3-5年内走向资本市场,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公众公司。”所以,对于东星航空的破产,有人都惋惜地说:好不容易争取到的一个航空牌照,就这么放弃了。“人有生死,企业也有生死。东星航空破产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利益!”杰森说。再说,“中国航空工业的大门一直是敞开的。最近民航局陆续批了新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执照不再批’的谎言将止于智者!”资本运作的牺牲品,东星航空从2006年5月首航到2009年8月破产,短短三年就夭折了,这与其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密切相关。据了解,东星航空3.06亿元的注册资本主要是实物资产,9架飞机均为租赁。然而,兰世立声称有20架飞机。由于资金短缺,实际运营的飞机只有8架。除了资金严重不足,据媒体报道,东星航空的人事管理也相当混乱。公司高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劳动关系有的在集团,有的在国旅,长期拖欠员工社会保险;东星航空、东星集团、东升地产、东星国旅有混合基金、联保等等。“兰世立的失败在于资金不足,诚信缺失,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嘲笑其他企业的缺点是他的致命弱点。兰世立的初衷可能不是真的想做航空,而是进行资本运作,最后高价卖出。”杰森是这样总结的。然而,东星航空在被高价出售前就已经破产了。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有一些明显的特点,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这在其他破产重整案中是不多见的。同时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的处理。“对此,杰森总结了以下五个特点:第一,新破产法颁布后,是第一个跨国破产重整案件。该案由境外GECAS公司(通用电气商用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国内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是国内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同时,本案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飞机的收回权、境外保证金、飞行员价值的确定等;飞机留置权;对我国破产法第70条的理解等。贾森特别指出,《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是法律空白。“其次,重组申请人和破产管理人持有相反的观点。重组申请人强调不惜任何代价注资,甚至有投资者声称重组后东星航空三年盈利,五年上市。破产管理人坚持认为,根据东星航空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破产重整是不可能的。观点严重对立。重整方认为管理人应当管好资产,不应当对重整发表意见。经理认为自己最熟悉东星航空的情况,发出风险提示没有错。能否重组,由法院决定。第三,重组申请人两派没有交集。这两所学校可分为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航油和机场是国企;东星国际旅行社和战略投资者是私人。两派互不相交,各取所需。第四,破产论点不同。重整申请人坚持召开论证会进行重整的法律论证,而破产管理人则从巨额债权、流动资产严重不足、收回租赁飞机、人力资源不足、航空公司和时间资源损失、公司股权质押等事实论证东星航空破产重整为何不可能。五是部分重组申请人违规操作。重组中,有人以东星航空的名义对外谈判。有人持无效公章对外发布声明;有人擅自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无视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权力,严重干扰了破产重整工作。“法院的裁定固然重要,但通过东星航空破产重整案的审理,探索我国破产法的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该案也是对新颁布的破产法的一次检验。”杰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