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数据?想在买之前作为参考。

很多人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坚持不买保险。保险的口碑一直很差。深究原因,这离不开理赔。

保险理赔难,谁该负责?保险公司、代理人还是投保人?理赔是双方的事,理赔难不是单方面造成的。

作为被保险人,应该摆脱对保险的偏见,冷静看待理赔中的要求。同时,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我们应该在保险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关注保险,学习保险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投保时不要违规,发生事故后按照理赔流程,准备理赔材料,理赔前后清楚了解这些东西。

一些优秀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改善理赔服务,并通过建立高效顺畅的理赔系统来重建消费者的信心。这是被保险人的希望。

保险理赔真的很难吗?

保险理赔纠纷见诸报端的并不多,涉及金额相对于每年2000多亿元的理赔支出(保监会2007年的统计)来说是沧海一粟。但是为什么很多消费者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印象,就是保险理赔难?

保险理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很多消费者因为担心事后索赔麻烦,甚至得不到赔偿,无法下决心买保险;即使买了保险,也会担心以后会不会遇到麻烦。保险理赔几乎成为公众选择商业保险的最大障碍。

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在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中,客观存在后悔赔付的现象。不愿意赔付是一种现象,也是保险公司理赔时的一种心态。当保险公司的经营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保险公司需要获取更多的利润时,就会对赔付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一般表现为缓赔、少赔、拒赔。当然,这与保险公司每年遇到约10% ~ 30%的欺诈理赔有关,也与谨慎对待保险理赔不无关系。

保险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在经营中有牺牲投保人利益来降低理赔费用的动机,那只能是因为小亏,甚至是得不偿失。良好的市场声誉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极其重要。建立一个好的声誉是非常困难和缓慢的,但摧毁它却很容易。

许多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另外,随着监管的加强,投保人的维权成本降低了。现在,故意刁难投保人的情况已经大大减少了。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多,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内部有利润考核要求。完全杜绝此类案件的可能性不大。

有数据显示,某公司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时,如果被保险人觉得不错,就会把自己的经历告诉10人;如果被保险人觉得不好,会把自己的经历讲给50个人听。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所以,即使现在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的态度已经摆正了,但是要消除前期的惜赔问题造成的恶劣影响,还需要一段时间。

有些代理质量很差。

部分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低下或专业知识欠缺,也是消费者觉得保险理赔难的一大原因。

虚假宣传,有意或无意的误导,保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如夸大保障范围和理赔金额,代被保险人签字,鼓励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已有疾病,夸大收入等。,为被保险人以后的理赔埋下了隐患。一些投保人相信了业务员的宣传,认为自己买了一份“万能”的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他们希望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却发现自己被骗了。届时失望和愤怒将难以避免,很容易将一个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发泄到整个保险行业上,从而放大保险理赔的难度。

还有保险代理人,虽然消费者投保时没有违规行为,但售后服务意识很淡漠;或者发现被保险人已经失去了加保和转诊的能力后,服务就会大打折扣。发生理赔时,让投保人自己准备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多投保人都不是专业人士,对理赔的研究也很少。往往因为准备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他们要来回跑好几趟才能把事情办好。即使最后对理赔金额没有异议,成功获得理赔金额,还是会发出保险理赔难的感觉。

如果保单业务员已经离开保险公司,保单成为“孤儿单”,也容易出现上述现象。众所周知,绝大多数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时间都很短,在保险公司中的离职率也高于其他行业。

被保险人自身的过错

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过错也是导致理赔纠纷的一大原因。

常见错误包括投保时不如实告知,隐瞒病史投保疾病;不清楚具体的保险责任,比如投保的时候不仔细看条款,或者有时候即使代理人当时说清楚了,时间长了也记不清楚或者记错了。潜意识里,我自然希望保险越多越好;代表被保险人签字;触发免责条款,比如酒驾或者无证驾驶等等。

最常见的一个错误就是,害怕保险公司增加费用或者拒保,投保时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心存侥幸,希望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也能逃避保险公司的调查。导致理赔时暴露病史,保险公司拒赔。这些过错与很多投保人对保险重视不够,保险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漠有关。

舆论导向火上浇油

保险理赔难印象的原因还涉及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

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是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案件,报纸电视一般不会报道,因为根本没有新闻,“抓不住公众的眼球”;只有理赔纠纷的案件,也就是负面新闻,才能在媒体上看到,甚至被炒作起来,因为这才符合大众的关注。时间长了,消费者自然会有保险理赔难的印象。

与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是弱势群体。当出现理赔纠纷时,舆论会在情感上倾向于同情弱势群体,对保险公司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口口相传中,误传也是很常见的。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讲述“保险理赔真的很难”的案例时,很少有人去深究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合同的条款、出险的情况、拒赔的原因等。,但他们热衷于积极传播“保险理赔难”这个看似流行的结论。

要根治理赔这个“顽疾”,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保险理赔难的症结在于多方面。要想改善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共同努力。

加强监管

从监管角度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逐年加大。监管严,处罚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可以从源头上切断保险公司不按合同办事的主观动力。同时也是清理各类霸王条款的行动之一。比如“重疾险风波”后,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疾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保险的疾病定义、术语解释、除外责任等进行了规范。

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在招募代理人、揭露违规行为、加强代理人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等方面也有所建树,正在争取犹豫期回访保单100%。为了解决部分代理人的短视问题,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探索增加归属感的新途径,如增加福利、职员制、员工持股等。

关注个人努力

外界的努力改变了大环境,投保人个人对保险的重要性才是关键。如果能努力学习一些保险知识,精挑细选代理人,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发生保险事故及时报案,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理赔资料,遇到问题随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相信保险理赔将不再是问题。(李晓燕)

合理拒绝赔偿的九大理由

保险公司是风险的受让人,也是保险资金的管理者。保险公司为了保护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会对少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条款的理赔进行拒赔。有些人花钱买了保障却得不到理赔服务的原因是什么?

没有说实话

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中,未如实告知排在第一位。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不说实话的严重后果。如果隐瞒或遗漏了保单所列信息,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拿不回保费。

方女士患白内障多年,经医生诊断,进行了一些治疗。在购买重疾险时,她并没有意识到这和自己的保险有关系,代理人也没有详细询问。一年后,方女士感觉视力逐渐下降,去医院检查。因此,她需要住院治疗。方女士家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关于在履行如何告知义务时容易犯的几个错误,以及如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请参考本刊保险专栏(2008年第3期)的小专题《绷紧讲真话的弦》。再次提醒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发现自己在告知环节出现失误,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公正处理。

超出保险范围

保险只针对特定风险提供保障,每个保险产品都有规定的保障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才由保险公司管理。

平先生长期从事长途货运工作。2007年底,他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险(含意外医疗保险)。2008年春节期间,平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腿残疾。在治疗过程中,平先生的亲属认为平先生买了意外险,所以决定使用昂贵的进口假肢。平先生的家人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只赔付平先生入院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占最大比例的假体费用不予赔付,理由是假体超出国家社保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投保人对保险感兴趣,比如认为买了车险,出了事故可以索赔;如果买了重疾险,任何重疾都可以理赔。每一种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障内容。理性的投保人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提前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险范围,而不是一味地谴责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

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

在一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仅要看“保险责任”部分能保什么,还要重点看“除外责任(免责条款)”。

钱先生于2007年2月购买了一份意外险。6月,他和朋友去野外旅行,在一次攀岩中不幸受伤。出院后,钱先生去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攀岩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拒绝赔付。钱先生回家翻看他的保险条款,才发现条款里把漂流、赛马、攀岩都列为保险不赔项。

目前所有的保险都有除外责任,比如车险中的车辆超载、司机酒驾等,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重疾险排除了遗传性疾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对自杀和故意杀人有例外。即使是同一个险种,不同的产品对除外责任的规定也不一样,要特别注意。一般来说,高风险活动和危险项目都会被列入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超过付款宽限期的不予补偿

大部分寿险合同都是长期合同,有的长达几十年。在缴费期间,被保险人可能因出差、健忘、暂时经济拮据等原因而无法按时缴费。为了防止保单轻易失效,保险公司一般会给投保人一个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仍然会给付保险金。但如果宽限期过后没有缴费,又没有自动保费缴纳条款保障,保单就进入了满期,保险事故得不到赔偿。

20065438年5月1日,彭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缴费年限为30年。自2003年以来,彭先生因经营亏损,一直未按时缴纳保费。2004年8月,彭先生在一次事故中去世。其家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彭先生的保单已经超过公司规定的60天宽限期,所以保单已经过期。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是2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60天内没有支付保费,被保险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让保单起死回生,那就是申请保单复效。保单复效可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年内办理。申请人应当填写复效申请表,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交健康申报或者到指定机构进行体检。

他人签名

代理签名是指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自在投保资料上签名,如投保单、健康告知、委托书、保单回执及各种变更申请等,但并非其本人签名。如果你违反了这个规定,缺乏亲笔签名的要求,保险合同就不成立,也不可能索赔。

马女士去年为丈夫投保了一份重疾保险。当时因为丈夫在外地出差,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马女士就替丈夫在保单上签上了他的名字。但今年,马女士的爱人突然患上了急性心肌梗塞。当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签字不实,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赔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即使是夫妻也不能想当然的签下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免以后被动。如果实在无法亲自签字,需要他人签字的,也必须在签署保险单时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如果已经签字,要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观察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观察期也称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至1年)。被保险人患合同规定的疾病或因该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健康保险中最为常见。

黄先生于2004年8月65438+5月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观察期为90天。2004年6月8日,黄先生被确诊为肝癌。通过阅读相关条款,黄先生了解到,重疾险是一种及时赔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提前获得全额保险金。于是他于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3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查了保单后,以保单还在观察期,不需要核保为由,拒绝赔付。

没有观察期意味着保险合同没有正式生效,投保人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险公司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也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对健康投保人造成的不公平。观察期一般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一般仅适用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保单,续保年度没有等待期。

重复索赔医疗费用

有些保险产品的赔付是基于赔付的原则。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不从损失赔偿中受益。

郭女士之前买了意外险,经历了一次意外。虽然保险公司赔付了,但是最后的赔付并没有完全弥补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所以郭女士想再买一份医疗费用保险。即使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偿,也可以获得两次赔偿。2007年初,她从另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附加医疗费用保险。5438年6月+2007年2月,郭女士在餐厅就餐时被餐厅顶部掉落的盘子砸中头部,入院治疗。她在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成功,但去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拒赔。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几家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都不会超过在医院办理出院手续时实际使用的金额。

此外,目前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多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自费药品和部分特殊检查费用不能由商业医疗保险报销。

理赔材料不全。

保险公司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对损失的赔偿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全,保险公司将无法判断事故,部分材料丢失或短时间内难以获得,会延误理赔,严重时在保险有效期内理赔无效。

2007年,李先生给孩子买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有效期10年。2007年底,李先生的孩子因患肺结核住院,半年治疗费用4.5万元。出院时,他只拿了一张发票就回家了。安顿好孩子后,李先生想到了给孩子购买的医疗保险,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申请保险理赔时,他发现要交病历、费用清单等材料,于是跑了好几次医院。折腾的我筋疲力尽。据他说,完成这些手续甚至让他觉得比照顾孩子还累。

为了理赔更顺畅更快捷,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询问保险公司需要哪些理赔资料,并按照要求认真准备,一次性提交全部理赔资料,以免造成麻烦和延误。

省略必要的手续

很多理赔纠纷都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不了解,或者没有按照理赔所需的审批程序或正规程序进行理赔。比如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可能会造成理赔不必要的矛盾。

2006年7月,胡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郎某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注册车主为郎某。2006年5月,郎某为该车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5月0时至2007年5月0时。买了车后,胡没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也没有告知保险公司。2006年6月5日,165438+胡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交警认定,胡负全责。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胡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未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告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保险标的的转移(转售、转让、赠与、改变用途等。)多见于财产险,如车险、家财险等。因此,车辆或房屋过户时,必须根据保险合同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审批手续。

顺利理赔的四个步骤

北京的赵先生带着父亲去新疆旅游,父亲却意外身亡。没有向保险公司报备,赵先生在当地匆忙办理了丧事。回到北京后,他带着丧亲之痛去保险公司索赔时,因为拿不出必要的事故证明、尸体处置证明等材料,无法立即得到赔偿。从北京到新疆很远。为了获得完整的理赔材料,赵先生又要跑一趟,浪费了不少钱,也因此耽误了很多天的理赔。

提起理赔流程,很多人都觉得头大。记者也遇到过像赵先生这样被索赔搞得精疲力尽的读者。其实只要你了解保险公司理赔的环节和步骤,知道每一步需要注意什么,你就会发现理赔的门槛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高,理赔的程序也并不复杂,这样你就会踏实很多。

及时报告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意外)发生后,相关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尽快将保险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公司,这叫报案,是法定义务。

报案是索赔申请的第一步。保险公司及时报案很重要,可能关系到能否理赔。一方面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不同的保险产品对报案时间有不同的限制。其中意外险、家财险、车险和重大事故对报案时间的要求最为严格,有的甚至限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必须按要求做。如果保单上没有具体的申报时限,最好不要超过7天。

报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比如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报案电话)、发传真、委托代理人或者直接去保险公司的网点报案。

报案时有几件事需要说明。

1.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或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2.保单基本信息:保单号、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赔付等。,其中保单号尤为重要。

3.保险事故的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受损情况和被保险人的现状。如果是财产保险,也要将处理情况告知相关机构;如果是医保,告知的内容还应该包括就诊的医院和诊断结果。

4.报案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码、与保险人关系、联系方式等。联系信息非常重要,应该随时公开。

此外,对于因非正常原因存在发生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以及因保险事故可能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早侦破案件、理赔。

Tip1

电话报案更方便。很多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都是免费的,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对通话过程进行录音,并将录音保留一定时间。保险起见,举报人还可以记下举报时间和接线员的号码,以便必要时调取录音。

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会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决定是否立案,所以提供理赔申请材料是最关键也是最繁琐的一步。很多理赔申请因为证明材料不全、不清晰,需要提供补充证明和材料,耽误了时间。

理赔必备材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保险合同原件、最近一次付款凭证、理赔申请表、理赔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如果被保险人无法办理理赔,需要他人办理的。完整正确的填写各种资料,保管好客户的理赔申请表复印件,是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两件事。

此外,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还应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事故证明事故证明一般包括事故证明、伤残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医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等。

受益人身份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即受益人只能持身份证;委托他人代领的,需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如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子女关系证明)。

Tip2

理赔相关证明和资料可根据保险合同中“理赔申请书”的具体要求准备。不过,保险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由于一些原因,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可能会与合同中所述略有出入。事故发生后,应仔细阅读保险单,报案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咨询,掌握需要收集的理赔材料及其效力。有条件的,还可以记录咨询过程。

等待批准

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投保人提供全部证明和材料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按照规定收集相关证据,以核实保险事故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如果没有发现问题,理赔申请将进入审核状态。办案人员根据相关证据确认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计算赔付金额,做出理赔结论。审批人审核后结案,即可赔付保单受益人。

从提交材料到结案需要一段时间,根据不同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案情简单,保额小,材料齐全,很快就会做出理赔决定;相反,调查过程需要很长时间,申请人将不得不等待很长时间。《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理赔时限为“应当及时批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对“及时”的解释是“一般为30日,有困难的除外”。

目前,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都在尽力缩短保险理赔的等待时间。例如,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2006年发布的《北京市保险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服务规范(试行)》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客户。对于10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的理赔,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客户处理进度。”

Tip3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阶段,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和机关的配合,投保人也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提出的需求,否则会影响理赔的及时进行。

要求付款

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决定后,会根据申请表上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联系相关受益人领取赔偿金。

继承顺序

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指定顺序领取。

如果受益人是法定受益人,必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领取,领取人领取前必须签署书面保证,保证会通知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领取。

收集方法

为方便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有: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如果采用现金收款,收款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提示4

建议尽量提供受益人存折复印件,通过转账的方式领取保险金,降低现金风险。使用这种方式之前,需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委托银行汇款。另外,提醒受益人不要将银行账户密码透露给外人。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