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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海底电缆工程施工现场一附着升降脚手架发生坍塌,造成7人死亡。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钢丝绳代替爬架的升降支撑,人为拆除了爬架的所有防坠装置,拔掉了同步控制装置的信号线。当车架附近吊点载荷增大,造成局部损坏时,车架失去过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应,导致整个车架坠落。

2月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已于日前二审宣判。11名责任人被判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65年3月26日1日12时左右,宋某乙在竖塔18层装修架上修补孔洞,而孙某乙、张某乙、徐某、王某吉等工人根据施工进度继续向竖塔北侧移动,对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进行抹灰,未采取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12: 30左右,7名工人到竖塔19层继续装修架下降作业。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不在场,没有人制止架子工在架上作业,下方没有设置警戒区,导致与下方抹灰垂直交叉作业。

13: 08+00左右,东北角装修架坠落,6名工人带着装修架从高空坠落,与底层落地架相撞,造成正在五楼落地架上进行室外抹灰作业的4人一起倒地。7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胡等人参与伪造《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关于做好现场登高架安全管理工作的函》、《安全小组活动记录》、《登高架下降安全技术交底及技术交底记录》等。,并多次相互勾结。

事故发生后,扬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3_21”调查组,并出具了调查报告,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规使用钢丝绳代替爬架提升支架,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落装置,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当车架吊点附近的载荷增加,造成局部损坏时,车架失去过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事故后果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人员在下降架上违章作业,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工程管理混乱、违章指挥、非法分包、架子工持假证、工程监管不到位。

经查明,被告人陆某(安全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安全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肖某标(安全部部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廖某红(架子队队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谢某(保卫部经理)对事故负直接责任。张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杨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李某平(总经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胡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赵某云负事故责任。李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胡某等11人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判处卢(安全员)有期徒刑4年,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判处胡有期徒刑三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其他9名被告人也被判刑,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若干年。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一名被告人撤回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性质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减刑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人陆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列表: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8人)

1.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刘圣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脚手架项目实际负责人肖,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南京特辰总经理李和平,爬架工程承包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海特辰之前)。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中建二局项目总工程师、生产经理胡友,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中建二局项目安全员吕程程因涉嫌重大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浙川公司分包项目负责人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南京特辰劳务承包人林兵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海特辰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喜平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6人)

1.南京特辰架子队队长廖,带领队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建二局本项目工程经理杨东在明知落地式框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安排浙、舒公司员工在落地式框架上从事抹灰、填螺丝孔工作,对事故后果的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中建二局项目安全部经理谢创安排已经出差工作的吕程程负责落地架安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作为安全部门经理,对爬架安全检查和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苏威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张立德,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在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跟进督促落实到位;发现爬架坠落,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未按照住宅建筑危险工程检查要求对爬架工程进行检查的;3月21日发现爬架下降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监管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英明,中* *市安监站综合办公室党组成员、主任、副总工程师,牵头督导某课题专项检查和安全检查。在进行安全检查和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直接监管事故发生。涉嫌渎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市安全监督站监督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该科的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和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有关规定或规范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月21日上午,接到主管李圣杰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渎职,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