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普通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或动机。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均值命题”(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均值命题”完全不同。当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股权分散”和两权分离的传统局面并不是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相当一部分股权结构呈现出大股东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莱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大股东尤其是控股大股东不仅拥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拥有重大决策和实际操纵的权力。这些都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瞒其不公平交易时,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向相关利益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和大股东侵害公司关联方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总结中得出“当控股股东控制了公司几乎所有的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小股东无法分享的”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夺取控制权而获取的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企业中控股股东大会的存在恶化了公司治理,加剧了盈余管理。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道的内部信息,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通过操纵报告盈利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Teoh,1998;范和黄,2002)。La Porta等人(199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会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控制和掠夺小股东的财富。范和王(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的关系,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了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股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外部投资者对盈余报告的可信性丧失,削弱了公司盈余报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东亚9个国家和西欧13个国家的大股东终极控制权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约束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人(2003)系统研究了365,438+0国家的企业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大股东试图获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误导和侵害外部投资者,股权结构与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级控制的状态,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因此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很少受到其他股东的挑战和抵制(刘桥、陆舟,2004)。有了控制权,大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取私利,甚至直接通过“隧道效应”输送上市公司财富。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迫使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司事务,并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操纵利润。例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会不惜使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来提高股票的售价,以获取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的时候。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回顾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最后详细分析了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盈余管理动机。
首先,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均值命题”(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均值命题”完全不同。当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股权分散”和两权分离的传统局面并不是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相当一部分股权结构呈现出大股东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莱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大股东尤其是控股大股东不仅拥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拥有重大决策和实际操纵的权力。这些都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瞒其不公平交易时,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向相关利益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和大股东侵害公司关联方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总结中得出“当控股股东控制了公司几乎所有的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小股东无法分享的”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夺取控制权而获取的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
企业中控股股东大会的存在恶化了公司治理,加剧了盈余管理。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道的内部信息,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通过操纵报告盈利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Teoh,1998;范和黄,2002)。La Porta等人(199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会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控制和掠夺小股东的财富。范和王(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的关系,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了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股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外部投资者对盈余报告的可信性丧失,削弱了公司盈余报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东亚9个国家和西欧13个国家的大股东终极控制权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分离,投资者利益的法律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约束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人(2003)系统研究了365,438+0国家的企业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大股东试图获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误导和侵害外部投资者,股权结构与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级控制的状态,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因此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很少受到其他股东的挑战和抵制(刘桥、陆舟,2004)。有了控制权,大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取私利,甚至直接通过“隧道效应”输送上市公司财富。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迫使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司事务,并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操纵利润。比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会毫不犹豫地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提高股票的售价,以获取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的时候。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回顾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最后详细分析了控股股东转让股份的盈余管理动机。
首先,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均值命题”(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均值命题”完全不同。当股权集中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可以有效控制企业,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股权分散”和两权分离的传统局面并不是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相当一部分股权结构呈现出大股东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莱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表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上:大股东尤其是控股大股东不仅拥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拥有重大决策和实际操纵的权力。这些都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瞒其不公平交易时,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向相关利益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和大股东侵害公司关联方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总结中得出“当控股股东控制了公司几乎所有的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小股东无法分享的”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夺取控制权而获取的私人收益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企业中控股股东大会的存在恶化了公司治理,加剧了盈余管理。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道的内部信息,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通过操纵报告盈利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Teoh,1998;范和黄,2002)。La Porta等人(1998)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会在一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控制和掠夺小股东的财富。范和王(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的关系,发现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导致了控股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股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外部投资者对盈余报告的可信性丧失,削弱了公司盈余报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东亚9个国家和西欧13个国家的大股东终极控制权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约束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人(2003)系统研究了365,438+0国家的企业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大股东试图获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瞒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误导和侵害外部投资者,股权结构与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级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其他股东的挑战和抵制(刘桥和陆舟,2004)。有了控制权,大股东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取私利,甚至直接通过“隧道效应”输送上市公司财富。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资者保护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权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迫使董事会和经理层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司事务,并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操纵利润。& lt/P & lt;&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