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公司对分公司对子公司
首先,了解三者的定义和关系: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述规定均明确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在经济上或法律上并不独立,分公司从设立登记到变更登记再到注销登记都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而是体现了公司的意思表示。
各地各机构说法不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应明确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与投标。如果可以,可以明确规定:“分行投标的,总行(总公司)必须向分行出具授权书。”等等。
?1.分公司资质还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即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在分公司(含)已经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公司当然也具备了该业务资格的相应能力。综上所述,公司可以利用分公司取得的资质参与投标活动。
2.如果子公司不与母公司一起参与项目,则不允许资质。子公司的材料和投标人母公司的材料独立存在。如果只有母公司参与投标,子公司不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即使子公司的社保证明出现,也不能作为母公司的人员配备或业绩证明。子公司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任何材料都可以拒收。
1.其母公司受到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无论是否授权,分公司都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不能使用母公司的相关资质,只能使用自己的资质。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个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同于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即使子公司100%归母公司所有,两者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子公司不能因为母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母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可以授权另一家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吗?
当然可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供应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针对的是违规供应商本身,是对主体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对产品的处罚。产品,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都可以用于销售。而且,财务部门无权对产品进行处罚。因此,如果母公司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其开发生产的产品授权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如果母公司没有授权子公司,子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母公司的产品来投标政府采购。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以进口货物以外的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产品授权”不再允许在公开招标中设定为资格。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总公司和分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督、检测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对“关联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形”定义如下:“单位负责人是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存在股权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比如一些有上下级关系的机构和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以知道总公司是法人,其单位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并办理法定代表人设立和变更登记。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总公司指定的人。总公司与分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即使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个人,他们也不能参与相同的采购活动。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可以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人认为法律禁止的是“不同的直接控股的供应商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但如果母公司没有达到子公司的控股水平,比如母公司只是参股,并不占据控股地位。那么这样的子公司就可以和母公司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如果母公司达到子公司的控股水平,那么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参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3.母公司和子公司不能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有人认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有直接的控股关系,但没有到控股的程度,所以不能称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比如中国工商银行是上市公司,一个小公司买了1万股中国工商银行的股票。是“入股”中国工商银行,但不持股,但不能称为中国工商银行是这家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只要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共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肯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的,不得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应该禁止。
此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有明确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以上法人,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厂家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品牌同型号商品的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标的那些事”,具体链接如下:
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标(1)
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标(2)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标那些事儿(3)
总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投标(4)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标那些事儿(5)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标那些事儿(6)
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标那些事儿(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