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和阿里巴巴事业合伙人制度的区别。

从法律角度看,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是两种非常常见的合伙模式。合伙人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 * *共同劳动,* * *享受利益,* * *承担风险,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个人合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调整。合伙企业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但严格来说,阿里巴巴和万科的合伙人制度都不是完全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他们被称为“业务合伙人”。具体来说,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具体措施,例子如下:第一,万科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制度,需要退市,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改制程序。万科及其项目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济组织。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如果万科项目开发公司是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则不能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也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显然,这条路是不可行的。2014年5月,万科启动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约200人将成为万科集团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股份。后首批业务合作伙伴将其在经济利润红利集合红利账户中的权益全部委托给深圳瑛子万科和阿里巴巴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引入这一制度改革。什么是“商业伙伴”系统?该措施的实施对企业的发展有哪些借鉴作用?本期,辽宁申英律师事务所陆嘉熙将以万科、阿里为例,为读者解答一系列关于“事业合伙人”制度的问题。辽宁申英律师事务所/陆嘉熙44 2015.05法律服务证券财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盈安合伙”)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通过盈安合伙,避免了退市重组,也完美的达到了激励的目的。盈安合伙多次通过券商集合计划增持万科a股。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5 65438+10月27日,集合计划* *持有万科a股4.94亿股,占总股本的4.48%,成为除华润外的第二大股东。同时,其下属项目跟进机制于2014年4月正式启动。在这种制度下,项目所在的一线公司管理层和项目经理必须跟随公司投资项目,其他员工可以选择自愿参与。项目的经营成果与员工的投资收益直接挂钩。万科的跟进体系不是在公司层面,而是在项目层面。在项目层面,万科的小股交易、管理输出、合伙人制度可以结合起来。参考意义:1。可以采用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即通过增持公司股份来加强管理层的控制权。2.制定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逐步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第二,阿里巴巴的“阿里合伙人”虽然使用了“合伙人”的名称,但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有很大不同。阿里效仿高盛和麦肯锡,将管理层分成三个梯度来推动公司运营:新员工负责具体执行,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战略管理,创始人主要专注于人才选拔和企业发展方向。按照这种设计,必须有一种机制来保证创始人和管理层被赋予相应的公司控制权,于是阿里合伙人应运而生。其“合伙人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度安排,设立一个专门的权力机构来抗衡其他股东的权利,稳定创始人和管理层现有的控制权。这个权限就是阿里合伙人,也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了一个提名董事的特殊条款:由一群被称为“合伙人”的人提名董事会中的大部分董事,而不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董事的提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可以直接任命董事,被提名的董事仍需股东大会表决后才能任命。其合伙人有分红权,阿里每年会向包括公司合伙人在内的公司管理层发放奖金。阿里在招股书中强调,奖金是税前项目。这意味着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权将不同于股东的红利分配权,股东的红利将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合伙人的红利分配将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这也说明合伙人除了自己能拿到的股东分红,还能拿到更多的红利。并且合伙人数量没有上限,意味着合伙人机构具有无限的扩张能力,从而激发员工和管理层的积极性。参考意义: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般上市公司股份(优先股、限售期内股份除外)实行同股同权制度。因此,国内上市公司采用阿里合伙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碍。但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以探索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但要注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除非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否则应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法定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