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会计应该注意什么?
10年6月25日,财政部以财税[2004]14号发布了《投资公司会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投资公司,自2005年6月30日起执行。这是一项基于《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准则,是专门针对投资性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的。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的非金融企业。该办法主要规定了投资性公司的基本业务核算和会计报告。以下重点介绍投资公司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特别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投资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的内容
与其他企业相比,投资性公司的突出特点是其收入和费用的特殊性。从投资公司的利润表结构可以看出,投资公司的利润构成并不复杂。在投资公司中,业务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委托管理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五部分,业务支出或费用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其他业务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六部分。从这些反映投资公司核心业务的收支项目来看,虽然标题与一般企业相同,但核算内容却大相径庭。非核心收支中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项目,与一般企业没有实质性区别。
在核心业务的收支项目中,管理费用不仅包括一般企业应包括的具体项目,还包括相关的减值准备,如短期和长期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待处置资产的减值准备等。此外,投资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如项目调查、论证等费用),在投资项目投资前,通过“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在按照协议实际投资时,转入“长期股权投资”。因协议终止等原因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应当折算为“管理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上,“待转投资费用”的期末余额应在“其他长期资产”中单独列示。
投资公司的财务费用仅包括汇兑损益、各种手续费用和投资公司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投资公司委托其他单位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由于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属于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将收入和费用作为其核心业务收入和费用,分别按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进行核算。
二。委托贷款及利息收入的处理
委托贷款是投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并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取本息的行为,是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之一。根据委托贷款的期限长短,委托贷款分为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以投资期限是否超过一年为依据)。在核算上,投资公司分别通过短期委托贷款和长期委托贷款进行核算,在每个账户下设置应计贷款本金、未计贷款本金和减值准备三个明细账户。
委托贷款发生后,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应将贷款本金从“应计贷款本金”明细科目转入“未计贷款本金”明细科目,已入账但尚未收到的利息收入应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