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审批上市公司配股方案需要几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向股东发行股份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1.董事会应当在对本次配股方案进行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7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其内容应当包括配股方案的具体事项,并载明“本决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字样;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提前30天公告,并至少连续刊登两次。
2.配股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在相关公告中说明“该方案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股东大会修改董事会配股方案的,应当在公告中公布修改后的方案。
3.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配股审核意见后,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公布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见本规定附件二;招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至少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一致;确需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同意。
4.招股说明书刊登后,上市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招股说明书文本一式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5.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款支付后,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本次股份变动报告书,并予以公告;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本规定附件三。
七、负责配股承销的证券机构应当根据承销协议,会同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相关具体操作事项。
八、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参与招股说明书起草、申报和审核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上述人员包括参与本次配股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地方相关部门、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
九、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行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配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号文件的相关要求。[1994]162《关于发布(公众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