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的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直投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证券公司网站披露其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转移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上述情况发生变化时,直投子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向协会报告。第四十五条直接投资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月度报告。月报的内容应当包括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直接投资资金等。第46条直接投资子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公会提出年度报告。除业务和财务状况外,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等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和人员管理等内容。第四十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直投基金发生重大事项过程中,直投子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第四十八条直投子公司应当建立舆情监测和市场质疑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分析判断与直投业务相关的舆情反映和市场质疑,并开展自查。自查发现存在问题或不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整改,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公众做出说明。第四十九条协会依照本准则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执业检查。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违反本准则的,由协会采取谈话提醒、警告、责令整改、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视情况对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五十一条直投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协会将酌情采取谈话提醒、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针对直接投资从业人员,记入直接投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