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监理行业调研报告
一、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参与调查的监理单位经营状况基本稳定。由于市场和监理费的放开,北京市场的营业额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一些单位开始从其他市场寻求机会或拓展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业务。目前,监理单位面临的困难主要有:
1,恶性竞争。监理费标准(670号文)的放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的价格竞争、“低价中标”等一系列问题,这也是目前监理行业面临的问题。监理费的竞争使得很多优秀的监理单位很难中标,导致了“阴阳合同”的出现。低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导致监理市场恶意竞争,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无法保证高标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项目、监理单位或个人的恶意低价竞争,导致监理单位利润空间缩小。
2.人才流失。监理单位人才培养周期长,难以留住人才,导致年轻的监理人员在入职不久后就跳出监理行业另谋发展。利润空间的压缩也导致监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低于其他建筑行业。监事的收入低,责任重,进一步推动了监事人才的严重流失,这是造成监事素质低下的因素之一。由于缺乏稳定的人才库,监理行业的技术人才得不到,监理工作的技术水平难以提高。
3.竞价。目前招投标对监理单位的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监理单位人才的培养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年轻的注册人员没有业绩无法参与投标,年长的注册人员面临退休问题。再加上人员流动,监理单位和注册人员的业绩差距非常严重。招标文件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如30万元以下的监理费),招标没有分级,招标成本高。
电子招投标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招投标监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效遏制了欺诈等违法行为。但由于电子招投标刚刚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实现系统信息更新的人性化,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不解锁,监理单位主任会被锁在一起,监理单位无法单独解锁,导致无法投标新项目。
5.国外项目。在京监理单位承接国外工程对备案手续要求较高,大部分省市尚未实现监理文件互认。监管人员需要取得当地的培训证书,导致签约成本高。大部分国外工程的监理费比北京低,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很难拓展国外市场。
6.业主的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职责缺乏正确的认识,不重视监理工作。有的施工单位绕过监管,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款。部分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政府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不明确。一些建设单位甚至在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情况下行使项目管理权,表现为过度干预监理工作,拖欠和克扣监理费,监理因工期延误不能及时获得报酬或获得延期服务费。尤其是北京的中小型监理单位,生存压力很大。房地产单位采用低价招标进行监理,对服务质量要求严格,但监理费不及时支付,导致部分监理单位入不敷出。
7.技术普及。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滞后于市场需求,BIM、绿色建筑、装配等新技术应用开始在建筑行业普及。监管还是要在新技术、新概念上与时俱进。推广新技术在监理行业的应用,加大创新力度势在必行。
8.安全责任。一些监理单位提出,目前的安全责任过大,安全施工是施工单位自己的责任,安全施工监管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政府部门把这个责任转移给了监理单位,造成了监理单位的权责不对等。
监理单位在工程主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监理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监理行业的现实是责任扩大,权利有限,导致监理单位责权利严重不对等。政府部门不断给监管增加新的职责和责任,却不给相应的权利与之匹配,增加了监管的工作量和难度。
9.项目。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出台,北京新开工项目越来越少,监理单位后续项目匮乏,监理单位难以生存发展。部分项目合同签订时间早于监理人员进场时间,项目监理人员不参与条款的制定,因此在发生纠纷时,监理人员无法起到协调管理的作用。
10,诚信体系。目前监理单位的数量越来越多,有些监理单位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的发展。监理行业同质化服务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淘汰制度是低水平竞争的诱因之一。
11,监管前景堪忧。一些监理单位认为,目前政府不断加强监管,要求监理单位规范、标准化作业,企业运营成本逐年增加,而监理费却日益减少。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减少项目的前景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二、关于稳定监管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所有参与调查的监理单位都表示,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或参考价格,以减少价格的恶意竞争。合理的收费标准或方法是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有利于监理单位储备技术力量和培养人才。同时也是打破“监理收费低-监理行业工资低-监理单位人才流失、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服务水平低-有关单位不重视监理-社会不懂监理”恶性循环的关键。对收费标准的建议是:
1.建立价格惯例。目前监理收费标准放开,监理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议可以在某个区域规定一个价格公约,保证竞争不低于区域平均成本价,并由协会公布平均成本价指数,供监理单位投标时参考,以控制低价中标、竞相压价的现象。
2.设置充电下限。招标控制价通常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建议设定招标控制价下限,防止降价竞争。
3.指导价格。监理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监理责任重大,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因此,应保障监管的权利,以确保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行业的沟通,商讨制定新的监理费指导价,满足市场需求,减少不合理竞争,规范和稳定监理费标准,这与法理密不可分。
4.建立一个平台。建立信用平台,监理单位诚信与行业年度评价挂钩,恶意投标的单位列入黑名单。
三。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参与调研的监理单位对市监理协会的工作表示认可和感谢,特别是协会在制定规范标准、组织各类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协会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实施监督管理作用。协会作为监理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应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进一步让政府部门了解监理行业的现状和问题,落实和提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地位,从而真正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提高监理行业的地位和社会认知度。
2.监督和引导行业自律。协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行业信用体系,制定行业信用建设和评价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行业信用征集、评价、公示、奖惩机制,对服务质量好、信誉好的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对恶意竞争的监理单位予以批评和处罚。行业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律、道德、经济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它是建立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市场和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3、监理人员队伍建设。协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技术培训,及时贯彻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首都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争取和明确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岗位证书,提高首都监理从业人员持证率,加强监理行业人员队伍建设。
4.拓展国外市场。协会要加强与其他省市监管协会的沟通,加强与其他城市主管部门的接力,加大协调力度,解决各地管理差异大的问题。推进市监理协会培训成果互认,降低北京监理单位进入外地市场的阻力和成本。
5、试点监理人才* * *。监理单位对人才的需求随着业务量而波动。协会应根据监理单位的需求,尝试调剂某一区域的监理人才,建立区域人才供需信息平台。监理单位根据工程需要,与专业监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监理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和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达到享受监理人才资源的目的。
6.加强内部管理。作为监理行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管理好从业人员,更要注重维护行业秩序,提高行业地位,增加行业作用。协会要向平台型机构转型,深化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平台资源整合优势和行业影响力,成为不同场合、不同社会层次、不同建设环境下监理人员的掌舵者和坚强后盾。
7.实施标准化管理。近年来,协会在推动行业规范化、规范监理执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协会要继续加大课题研究力度,公布相关成果,督促监理单位实施规范管理。标准化建设对监理单位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8.向全过程管理方向发展。目前,政府号召建设监理单位向全过程管理方向发展。协会应组织这方面的培训,为全过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提供培训和指导,组织单位交流经验,介绍新的管理方法和做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手段,介绍重大项目案件的处理方法和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促进单位之间的交流。
9.加强交流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会应组织高层次的行业内交流活动。为了提高效果,可以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促进监理单位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
四。对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看法
参与调查的监理单位希望通过协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监管体系。政府管理部门在放权方面应该更符合监理行业的特点,希望相关部门和协会能够加强沟通,了解行业趋势和需求。政府管理部门要完善、修改和调整与监理行业发展现状不符的法律法规和条款,重新设计顶层监理,建立完善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让监理人员看到行业的愿景。随着“一带一路”等战略的实施,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帮助监理单位走出去。
2、统一行业管理标准。北京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执法依据不同。建议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执法口径和标准,相关执法人员加强专业学习,熟悉各方合同关系和责任,熟悉执法依据和标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认识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加大政策和工作支持力度,尊重现场监理人员,加强和指导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源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控制和治理。对于住建部,建议加强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协调,统一行业内的管理标准,减少地区壁垒。
3.鼓励优秀监理单位。政府部门要对行业评选出的优秀组织予以肯定,如是否将协会评选出的优秀监理单位纳入招投标和评标标准,让优秀监理单位更多地参与工程项目服务。
4.招投标管理。希望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加强研究,重新编制统一的监理招标范本,规范资质申请文件和招标文件条款,符合监理行业特点。加强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减少不合理收费。部委和军队系统的内部招标系统是独立于北京的。可以集成还是标准化?小型项目能否参照中央50万元以下招标或指定中标人的政策。
5.监督管理模式。在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把建设和监管的责任分开,不能盲目加大对监理单位的处罚力度,也不能因为监理是弱势群体就盲目强调监理责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座谈的方式,对被监督单位进行必要的更正。同时,应加强和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以利于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6.吸引人才需要政策支持。如何增加监理行业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监理人才留在监理行业,也需要政策的支持。目前40-55岁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存在明显断层,也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
7.重新分配监督职责。希望政府给监理重新定位,改变目前监理成为工地建设者和安全员的局面,监理应该是管理者而不是经营者。建议政府管理部门从制度的上层设计来考虑监理行业的发展,从而为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监理工作的性质属于工程咨询,是一种高层次、智力密集型的服务。然而,由于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习惯,各级政府部门和业主对监理的理解不一,有的甚至把监理当成施工现场的“监工”,极大地限制了监理业务的范围。目前监理业务多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辅以投资和进度控制,以及政府强制的安全控制,忽视和淡化了对监理行业特点和内涵的认识。
建议依据《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工程监理的性质和责任范围:制定具体细化的工程监理标准,让工程监理单位和社会各界知道工程监理日常工作包括哪些具体工作内容,这些工作需要在什么程度、什么节点、什么时限内完成,为各级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监督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清理和废止许多随意加码工程监理责任的不合理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工程监理清理源头。否则,加强工程监理的监管必然难以落实。
8、明确监理安全责任界限。监理安全责任边界的合理确定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必须安全,生产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谁生产谁负责。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应在现行安全管理体系中重新定位。建议监理方只对施工(生产)单位做程序性的监督(控制),对施工(生产)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措施、方案、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建议在安全监理中,实行“履职负责”的方法(或制度),以便更有效地调动广大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这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动词 (verb的缩写)对监理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1,扩大监理业务范围。目前,大多数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较为狭窄,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监理工作主要限于施工阶段的管理。监理单位要想发展壮大,扩大监理业务范围,全面介入设计、施工、项目综合管理的各个阶段,发展新阶段的监理业务,是必由之路。
为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使监理工作逐步涉及可行性研究、招标、施工等阶段,全方位、全过程地综合管理各阶段的监理服务,应注重培养专业监理队伍,提高监理效率和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驾驭能力。要规范监理市场,防止恶性竞争,给监理单位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促进监理单位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推动监理行业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现阶段由于相关法规的限制,难以实施全过程监管。但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业主的要求逐步涉及其他流程或方面。在拓展业务范围的同时,细化建设监理的职能分工,逐步开展设计监理、招标监理、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监理,明确监理的权责,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降低工程造价,全面监理业务范围。
2、调整人员结构,提高员工能力。调整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素质差的问题,全面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取消单位资质,加强个人资质管理,人证合一,允许以个人名义执业,激励监管人员积极性。
3.优化监理和评标模式。梳理监理招投标源头,协调监理招投标管理部门,优化监理评标模式,扭转监理招标文件“厚论英雄”的不良导向,降低社会成本。
4、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将监理的服务职能转移到全过程项目管理、EPC总承包、代建等市场服务上来。在政策上,优化招投标中的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与监理一体化模式。探索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咨询服务转型的方式方法,抓住机遇向相关服务领域延伸,丰富监理咨询内涵,为企业创造更大效益。
5.监理行业应回归工程咨询服务的本质。提高监理单位准入门槛,督促各监理单位完善工作标准和流程,规范监理人员和人才管理。无论从合同方面还是法律方面,都应该强调监理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的内涵,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多样化、多样化,而不是把监理说成是“三控三管一协调”。监理服务可多可少,但这些服务要真正满足业主的真实需求。
6、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监理项目,着力推进和实施标准化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程监理管理和技术研究,规范从业人员执行水平,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提高监理单位管理水平,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向先进国家学习,才能真正发挥工程建设中监理的力量。要向社会宣传监理行业,通过平面媒体和立体媒体向社会宣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先进事迹,让社会了解和认可监理对国家建设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