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度
最终指南。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上市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申请股票。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当按照
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指上市申请文件。
最低要求。根据审议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任何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均可要求申请公司和公司挂牌。
相关中介机构的补充文件。如果有些文件不适用于申请上市的公司,你可以
未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挂牌。
在许可证申请文件中增加相关内容。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不予批准。
可以添加、撤销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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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提交电子版申请。
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一致。
申请上市的公司不能提供原始文件的,应当申请上市。
我们律师提出鉴定意见,或者由出版单位盖章,保证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申请文件中需要签名的地方应当由签名人本人签名。
姓名,不得用姓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申请上市公司律师认证的文件,申请悬挂。
品牌公司律师应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XX至XX页相关”
原件是否相符”,并由律师事务所在文书上签名和注明日期。
首页加盖公章,第XX页至第XX页一面加盖公章。
章。
第七条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以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申请文件为依据。
反馈提供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处理与反馈相关的问题。
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专业意见。公共传输规范的修改或
补充的,应注明。
第八条未按本指引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的,国家股。
不接受转到公司。
第九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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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附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推荐报告
1-1公转指令(申报稿)
1-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章程
1-5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1-6定向发行指令(如有)
1-7股东大会关于表决权差额安排的决议(如有)
第二部分无需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申请上市公司的相关文件
2-1-1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申请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中进行链接。
发行卡和股票的报告(如有)
四
2-1-2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上市股份(或/
股票发行报告(如有)
2-2相关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发行(如有)
董事会决议
2-3相关股份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发行(如有)。
股东大会决议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5股东名册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2-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情况。
2-7申请设立上市公司时及最近两年和首次发行时的资产评估报告。
告诉
2-8申请上市公司最近两年的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
当有差异时,需要差异对照表(如果有的话)。
2-9申请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承诺
2-10关于授权全国股转公司代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司上市的申请。
会提交公开转让(或/和)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事宜。
适当的委托书(如有)
第三章主办券商的相关文件
五
3-1保荐券商与申请上市公司签订的推荐上市并持续督导。
草案
3-2尽职调查报告
3-3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3-3-1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及申报表
接受完成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3-3-2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文件
3-3-3历次验资报告
3-3-4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业合同
3-4个核心观点
3-4-1核心机构成员审计工作底稿
3-4-2分钟的核心会议
3-4-3回复来自内核会议的反馈
3-4-4核心机构对核心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计意见
3-5主办券商推荐上市和主办券商上市申请内部清单
公司风险评估表
3-6主办券商自律指引
3-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
方式)和项目组成员资格证明文件。
第四章其他相关文件
六
4-1申请上市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2相关中介机构应出具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文件。
专业报告或无异议信函。
4-3申请上市的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保存电子文件和预留文件。
一致声明,以及律师保证电子文件与保留文件一致。
看见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机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4-4份。
(加盖机构公章,说明用途)
4-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立批准文件和业务
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4-6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的申请
4-7前次申报的特别说明(如有)
4-8未披露相关信息或其他文件的原因(如有)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