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占用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铁塔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地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于刚刚播种的作物,按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生产成本。对于正在生长的作物,最高赔偿额以第一季度的产值为基础。可以收获的农作物、油籽和嫩蔬菜不会得到补偿。对多年生经济树木,应尽可能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而必须砍伐的,用地单位应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对于用材树木,树木所有者会无偿砍伐;

4.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如需搬迁铁路、公路、高压线、通讯线、广播线等。对于土地征用,要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编制投资概算,纳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费。应参照相关标准支付。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是:

1.各种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数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核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单价为依据;

3、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综上所述,国家建铁塔占用土地的补偿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土地的产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达成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