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和内债有什么联系?

外债是指一国对外国的债务。内债是各种债务主体通过发行以本国货币计价的债券凭证或缔结特定合同,以国内投资者为对象形成的债务,也称“内债”。

当初贷款单位都是上海、广州、福州、厦门等商埠的外国驻华商号;以高利贷居多的短期贷款,利率从月息6%到1.5%,年息5%到1.5%,期限4个月到1年;在华外资银行很少参与。

从65438年8月到0874年8月,汇丰银行单独开始对外催收外债,其贷款总额高达2899万两以上的库平银行,占甲午战争前清政府外债总额的696.16%,充分说明其密谋通过向中国借款垄断债权催收。

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于:

到甲午战争爆发时,上述外债除少数贷款外,大部分已经还清。1853至1893四十一年间,四十五笔外债折合库平银4626万两,其中最大一年(1885)占当年总收入的17.63%。

平均而言,还本付息支出仅占全年总产量的4.3%,最大年份(1892)占6%。外债的抵押物主要是关税,只有一小部分是厘金和其他收入。

在清政府的海关收入中,外债本息平均支付额约占15.8%,最大年份(1892)占19.6%。此时,虽然外国势力不能利用贷款控制中国的财政和经济命脉,但他们已经牢牢掌握了海关税收和行政管理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