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财富管理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结算中心以及从事汇款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识别和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开展业务时,应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针对洗钱或恐怖融资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尽职调查,必要时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业务,或终止已建立的业务关系。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确保每笔交易均可充分复制,为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测和分析、可疑交易活动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调查提供所需信息。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和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应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系统的有效实施。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数据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或安排,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制度和流程,确保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在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如果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更严格的要求,则应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严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禁止或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金融机构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或者对之前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有怀疑的,应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并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采取以下尽职调查措施:

(一)识别客户身份,并通过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

(2)了解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根据风险状况获取相关信息;

(3)在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情况下,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根据风险状况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四)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对客户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的身份和交易,以确认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和交易符合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背景、业务需求、风险状况及其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了解;

(5)如果客户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确定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金融机构应根据风险状况的差异化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法,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符的尽职调查措施,把握好风险防范与服务优化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