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懂法律的朋友:我家住顶楼,和联通签了租赁合同,把它的基站建在楼顶。现在整栋楼的居民联名向法院起诉我。
您与联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合同书法的相关条款,属于无效协议。你的行为侵害了住在同一栋楼的业主的利益,因为涉及的地方是住在同一栋楼的业主和所有的公共场地。没有这栋楼业主的一致同意,你无权出租楼顶。如果其他业主同意出租,你要把你赚的租金交出来,用于这栋楼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维护。法律依据:
1.规定:《住宅区使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8]213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 *用部位,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 *部分外,建筑物区分范围内的下列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 * *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位,通道、楼梯、门厅等公共交通部位,消防、公共照明等辅助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机房等结构部位;
(二)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其他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