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计算

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是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前款所称实际资产的种类及其认可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所有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之和。

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

1,本财年自留保费1亿元以下部分占18%,1亿元以上部分占16%。

2.最近三年年均赔偿金额低于7000万元的占百分之二十六,高于7000万元的占百分之二十三。

对经营未满三年的保险公司,采用1项规定的标准。

长期寿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限额为以下两项之和:

1,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投资连结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2.保险期间在三年以下的定期死亡保险0.1%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在三至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0.15%的风险保障,保险期间在五年以上的定期死亡保险及其他险种0.3%的风险保障。

统计中,不划分定期死亡保险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扩展数据

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实施,即检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是否能够确保其履行财务责任和长期维持业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人应当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可分为最低偿付能力和实际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

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按照监管规定和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授权资产与授权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否则保险公司将被视为资不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