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三章三证是什么?

这三个证书是:

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登记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2.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Code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缩写。组织机构代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合法注册。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颁发唯一不变的代码标识。

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所出具的登记证明。按照规定不需要出具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纳税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税务登记证正本,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后工艺、高能耗、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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