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而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指出资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