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上市与子公司的关系

法律分析:(1)子公司实际受母公司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策权,可以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任命董事会董事的权力。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股份占有或控制的协议。

一般来说,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有更大的决策权。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实际控制该公司。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是分散的,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可以取得控股地位。除了控制股份,一个公司还可以通过缔结一些特殊的合同或协议来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虽然子公司实际上受母公司控制,在很多方面受母公司制约和管理,有些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单独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章程、董事会等企业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单独的财产,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不得相互关联。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