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破产和欺诈的区别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物的行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善、破产等情况。因经营失误或失误,企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致使其企业破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破产制度密切相关。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会消灭。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也是法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