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实生活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让中小股东查看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损的中小股东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导致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根据新法的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因故意不支付股息而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