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信托产品异地销售的政策有哪些突破?

说来话长。简单提一下吧-

集合信托计划异地推广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核准其办理集合资金异地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异地推广前向推广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区内(城市不限)和另一银监局辖区内两个城市推广,接受异地推广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机构委托人还应当出具其对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自然人委托人还应当出具个人稳定年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证明。任何时候,信托投资公司在不同地方推广的集合信托计划不超过两个。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出地银监局提交正式的资金推出和接受报告。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银监局辖区外的其他城市,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潜在客户派发集合信托计划的推介资料(或进行口头宣传),接受资金托管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按照每个信托计划设立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账户;异地推广的,应在推广地为信托计划开立临时银行账户,并在推广期满时将信托资金转入信托计划的专用信托账户。

十五、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信托业务资格,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最近一年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两年各项业务合规情况的说明;

(7)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类似资格证书)、三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发达国家和地区类似资格证书,如美国CFA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广集合信托计划。

还有一些,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通知/law/List.asp?SelectID = 908 & ampClassID = 14 & amp;SpecialID=

此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地方通过私人路演推广创新产品,但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

推介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当有规范、相似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确标明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参与者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充分揭示信托活动涉及的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不夸大过往业绩或贬低同行;不得使用与法律文件和宣传材料不一致的文字,或者有其他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简历、专业培训和工作经历。

详见《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创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law/List.asp?SelectID = 2852 & ampClassID = 14 & amp;SpecialID=

其他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