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有哪些影响?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新成立的经济实体数量不断增加。在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常见的一种,大多数中小型制造、商业贸易和服务企业都会选择这种形式注册成立公司。那么,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有哪些规定呢?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2.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及物动词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7.股东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9.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十、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首先规定了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等。,并对上述事项作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股东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东达到法定人数;(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