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需要证明财产不是自己搞混的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证明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混淆。

众所周知,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和《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自行承担,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有关联,否则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第3219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就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宜昌甲某公司为一人公司,湖北乙某公司为宜昌甲某公司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宜昌甲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有财产,即已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湖北乙某公司对宜昌甲某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