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p公司
1.定义:只有一个所有者,对其债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公司。
2.特点:只有一个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企业所得税和税收优惠;初期成本低,运营方式灵活多样。
3.应用:一般用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比较少的公司。
4.税收:它不是联邦或州所得税的独立承担实体。独资公司的所有者在美国为他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个税。
5.名称:一般以“Co”或“Company”结尾,或者没有具体的结尾。
(2)普通合伙企业——GP
1.定义: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特点:普通合伙企业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合伙企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相互代理,承担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3.应用:普通合伙是美国服务领域传统上广泛使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常见于法律、会计、医疗等行业。
4.税收:普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收入份额缴纳个税。
5.名称:美国统一合伙企业法案(1994)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是公司、合伙、合伙人等。
(3)有限合伙企业
1.定义:这种制度安排是资金所有者向贸易经营者提供资金,投资者按约定获得部分利润,但不承担出资以外的损失。
2.特点: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他们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合伙人无权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一旦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就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3.应用:有限合伙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风险投资的运作中。
4.税收:有限合伙(LP)的税收政策与合伙企业相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名称:企业名称中必须包含“LP”、“Ltd”、“有限公司”等字样,否则视为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
1.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类似于所有合伙人都是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受美国联邦或州的任何公司法的约束,适用《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 1994)。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新类型的公司实体。
2.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了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优点,既避免了重复征税,又使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当今美国流行的公司形式。LLC法人实体为其成员提供完整的个人责任保障,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合同责任,参与者共同解决问题。这种形式称为成员管理器。此类成员可以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程序比股份公司容易。LLC不需要召开正式的股东大会和提交年度管理报告,也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申报的形式。缺点是银行、信托、保险等一些行业禁止使用LLC的有限责任形式。
(五)股份有限公司
1.定义: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所有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可分为CCorp。还有SCorp。在美国)。
2.特点:上市公司的优势是股权范围广,融资能力强,公司持续经营,公信力和知名度增强。但缺点是:双重征税,公司交利润税,员工的收入也要交税;建立程序复杂,成本高,接入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