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会发生什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取消原集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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