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股东会决议谁来签字?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由下列人员签名: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