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池设置
实践中,创始人作为期权企业(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建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原因如下。
如果允许创始人代为持有期权池,首先,这种方式会导致创始人持股比例和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虽然在现行股权激励协议中,激励对象的股东身份一般不进行工商登记,但如果公司发展良好,需要上市或在某一阶段被收购,一般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投资者的要求对激励对象进行披露和登记。这时候创始人的持股比例和公司的股权结构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实际上小股东也会。其次,如果创始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故被查封或冻结,将直接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无法继续进行。
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在税收方面与有限合伙不同。比如,有限合伙企业在分红时,只需要自然人和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就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当股东获得盈余分红时,自然人股东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一般激励对象为有限合伙人。因此,有限合伙作为公司的股东,只需要普通合伙人来执行公司的决策。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都需要参与一些决策过程,共同发布决议等相关文件,相对复杂,可能会阻碍正常的决策。
实践中,期权池一般占公司总股本的65,438+00% ~ 20%。决定期权池大小的主要因素是:(65,438+0)投资者的要求。一般来说,投资者会对公司期权池的规模和具体激励方式提出要求和意见,一般要求在进入公司之前建立期权池;(2)公司自身的需求。如果公司的创业团队已经非常完整和稳定,那么option pool就不需要储备太多。如果公司的团队还不稳定,甚至有非常大的概率在后期引入新的“合伙人”,那就需要更多的储备。如果后期期权池不够用,创始人一般会转让部分股权给期权池或者公司增发股票给期权池。具体操作可以由创始人和投资人沟通协商。
一般来说,期权池是创始人从自己的股份中提取,但也有创始人和投资人共同从自己的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情况,这个比例会由创始人和投资人协商确定。
(3)期权池的分布。
期权池的主要激励对象应该是公司的核心员工和重要人才。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定核心员工和重要人才的标准,是否设置试用期,是否采取激励股权与业绩挂钩的方式。对于这部分激励对象,就分配数量而言,加入公司越早,对公司发展越重要的员工分配越多;就行权价格而言,员工加入公司越早,行权价格越低。
除了分给核心员工,option pool的部分股权还可以用来在公司后期招募新的“合伙人”。一些创业公司后期面临的问题是,公司急需一个有才华的人加入成为“合伙人”,需要给他更多的股权。但几轮融资下来,创始人股权比例被严重稀释。如果是创始人转让的,可能会造成公司治理上的障碍。因此,考虑到后续“合伙人”的参与,建议公司首次发放激励股份不超过期权池总数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