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发[2006]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矿产勘查取得一批重要成果,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明显提高,环境地质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地质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地质工作总体水平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矿产勘查相对落后,服务功能不强;地勘体制改革滞后,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地勘单位活力不足;多元化投资体制不完善,地质工作投入不够;地质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装备落后,科技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土地整理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紧紧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先导性和基础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我省地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结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质工作,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和商业性地质调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和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全省地质事业发展和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确保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3)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省内,兼顾对外,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系,依靠科技,充分挖掘省内资源潜力,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会需求,搞好统筹规划,提前部署开展地质勘查。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勘查,增加矿产资源储量。建立政企分工合理、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制,完善各级政府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推进地质理论研究和创新,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工作现代化步伐。

二、新时期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4)突出能源和矿产勘查。能源和矿产资源是我省严重短缺的战略性资源,必须放在地质勘查的首要位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松辽盆地和延吉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预计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分别为2亿吨和700亿立方米。加大松辽盆地东缘、舒兰盆地、长白盆地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力争发现5 ~ 6个大中型煤炭资源和矿床,提交8亿吨煤炭资源储量建井;加快全省油页岩勘探,摸清资源底数,力争新增油页岩储量500亿吨,尽快找到适合ICP技术的目标区块;重点勘探长春、吉林、延吉等城市周边地区的地热资源;推进煤层气、油砂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

(五)加强金属矿产勘查。金属矿产是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物质基础。充分利用现有地质工作成果,突出金、铁、铜、铅、锌、钨、镍等省内重点紧缺矿种,突出夹皮沟-金龙铜镍带、大蒲柴河-西成铜镍锑带、辉南-漂河铜镍带、珍珠门-长白铜钴金银铅锌带、珲春金铜钨带等重要成矿带,加大地质勘查力度,跟踪资源分布情况。重点抓好白山板庙子、珲春弄坪、桦甸三道柳河等勘查区块,力争提交黄金储量50吨;重点勘探敦化塔东、白山板石沟铁矿外围等区块,力争提交铁矿石储量2亿吨;以珲春为重点,力争提交654.38+0.5万吨钨资源储量;铜、铅、锌、钼等有色金属资源勘查以白山小青沟、大横路、舒兰福安堡、磐石镍矿为重点,力争新突破。

(六)加大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的勘探开发力度。优势非金属矿产资源和矿泉水资源开发有望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应加大勘查工作力度。东部山区主要勘探装饰石材、水泥用石灰石、硅灰石、硅藻土、火山渣,中西部平原地区主要勘探陶粒页岩、膨润土,摸清资源储量,深入开展深加工应用研究,大力推进资源开发利用。加快长白山地区优质矿泉水勘查,在有效保护的同时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增强地质工作的社会服务功能。

(七)搞好矿山地质工作。矿山地质工作对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延长现有矿山服务年限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探边的原则,“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抓好通化、辽源、舒兰矿务局、夹皮沟金矿、红旗岭镍矿等23家危机矿山企业的资源接替找矿工作,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搞好伴生矿产和尾矿的综合评价、勘探和利用;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严格执行《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预备费管理办法》(吉令第201号)184),做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

(8)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基础地质工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服务于全社会的重要地质工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重要成矿远景区和地质工作水平较低的地区,应开展1 ∶ 5万的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调查。加快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严格统一交换制度,建立全省地质资料和矿业权信息服务体系。推动建立矿泉水和油页岩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九)加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测。地质环境特别是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是减少地质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工作。要加快我省山区、丘陵县(市)地质灾害普查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体系和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和城市规划中的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各级财政要投入资金治理可能构成威胁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同时,要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监测和超采污染监测,开展西部病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全面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和矿山环境地质调查。

三、进一步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建设。抓紧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合理分工和有机结合。该省主要负责加强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按照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在现有省级地质勘查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地质调查所、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档案馆等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总规模160人,其中90%从地方财政支出的地质勘查队伍中调入,10%面向社会招聘特殊人才。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队的具体方案由省编办、人事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地质勘查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十一)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县(市)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勘探资金。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财政投入,注重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从省级财政分成和一定财政投入中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优势矿产资源的前期勘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地勘基金认定的矿产资源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用于补充地勘基金,实现基金滚动发展。用2 ~ 3年时间,确保每年投入省地勘基金2亿元左右,到“十一五”末,省地勘基金力争达到8亿元左右。完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政策。鼓励市(州)、县(市)政府投资勘查重要矿种和空白区域,发现后由政府有偿出让或转让矿产地,以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益,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效益最大化。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保障地质勘查投入的配套政策,并制定《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办法》。

(十二)进一步完善全省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企业可以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于能源等勘探风险较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将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和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山企业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采矿权,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权。鼓励国有矿山企业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参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勘单位通过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方式成立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灵活的勘查企业。

(十三)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加大探矿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力度,确保探矿权价款足额收取。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制。

(十四)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在稳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国家有关政策,加大改革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加强引导,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改革途径。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退休人员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加快解决房改所需资金,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负债过多的问题。地勘单位职工在连片住房改造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十一五”期间,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外,省级政府还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地勘单位改革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煤炭局等地方地勘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进一步提升地质科技创新能力

(十五)加强地质科技工作。定期编制吉林省地质科技发展规划,并纳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整合全省地质科技资源,建设我省地质科技研究平台,组织科技攻关。重点提高公益性地质队伍的地质装备和实验测试水平,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地质工作现代化。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十一五”期间,每年在三项省级科技经费中安排400万元,专项用于全省地质科技研究工作。

(十六)加强地质成矿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开展重要成矿带、隐伏或深部矿床、急需矿种的地质成矿理论和勘查技术方法的科学技术研究,争取突破。开展我省优势矿种和具有规模化开发价值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应用研究。加快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广应用地质科研成果。

(十七)加强地质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鼓励创新型地质人才的开发机制和管理制度。改善地质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高野外地质工作者的待遇,稳定人才队伍。结合地质工作实际,制定吸引地质人才的有效方法,增强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依托省内地质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地质人才培养。注重发挥现有地质专家和技术骨干的作用,在实践中培养中青年人才。

五、进一步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地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级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省政府成立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编办、发改委、经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林业厅、水利厅、 地方税务局和有关地勘部门为成员,研究重大问题并统筹安排,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做好地勘行业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尽快制定出台《吉林省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引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发展。严格执行地质勘查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规范行业准入。严格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制度,及时为勘查投资者和地质勘查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和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加强地质勘查规划管理。编制省级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协调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规划主要指标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探项目、专项措施等方式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的编制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地质勘查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十一)加强矿业权管理。加强对省内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控制能力。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发现有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继续勘查、转让探矿权、取得采矿权等合法权益。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二)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地质工作的环境和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扶持政策,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为地质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主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等知识,提高公众意识,为加强地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