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补偿员工转卖?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做如下分析: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员工有工作的权利,公司没有权利不安排员工工作。员工可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确定n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但本案中,原公司一直拒绝解除合同,新公司也表示原公司的工龄将继续累计,原公司被收购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所有福利待遇不变。原公司的做法没有错。相反,员工通过罢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清算工龄并进行赔偿,再由员工决定是否与新企业签订合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5.员工一直罢工(罢工1周)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清算工龄,进行赔偿。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决定是否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的不是员工,而是新公司决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你还说原公司被收购,你们的劳动关系会延续到新公司,不存在转卖员工的情况。
7.综上所述,员工的要求不合理,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建议员工慎重考虑后果。
行动建议
1,员工一直在罢工(罢工1周)并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清算工龄并进行赔偿。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后,决定是否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的不是员工,而是新公司决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你还说原公司被收购,你们的劳动关系会延续到新公司,不存在转卖员工的情况。
3.员工的要求不合理,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建议员工慎重考虑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