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收购另一家工厂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力度,上市公司的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持有目标公司比较优势的股权的行为。并购是指购买足够的股份,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甚至全部股份,从而持有目标公司的绝对优势的行为。
2.完全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要约收购对拟收购股份总数的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要约中对股份总额没有要求;部分收购要约要求股份总数,受要约人的股份按比例接受。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指要约人根据自己的收购意图发出要约,以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格购买受要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指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发出要约,依法确定价格,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增持而收购受让方股份的义务。
4.现场采集和非现场采集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现场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购。场外收购必须获得证券监管机构的特别批准。
另外,根据收购方在发出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所要控制的对象和采取的方式,收购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据确定收购价格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成本的不同,可以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1)获取方法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本公司股份的书面意向,并根据依法公告的收购人合同中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特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事先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目标公司股东反复协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特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股权转让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或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书面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次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如下:①股东的姓名和住所;(二)所持股份的名称和数量。(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二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每增加或减少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的5%,应当进行申报和公告。在报告期内以及作出报告和公告后2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3)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的规则。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继续进行收购时,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我国《证券法》规定,收购的强制要约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非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在强制要约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基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绝大多数股票都有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股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虽然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同权,但国有股、法人股由于不能流通,其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远低于其流通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大多局限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转让方式往往以协议转让或直接转让国有股为主。如果没有这一规定,一旦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超过30%,就必须向包括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也难以实现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