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虚构业务的招待费
中国。会计网校快乐蓝精灵回复: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分摊。税务机关通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为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按照规定可抵扣的业务招待费为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允许抵扣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实践中这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对此,如果笔者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针对的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强调的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但筹建期间没有生产经营,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无关,因此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适用该规定。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准备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分摊,需要另辟蹊径。在会计处理上,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列为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固定资产外,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利息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这一规定强调,分类为开办费的支出必须是费用性支出,而资本性支出则确认为资产。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费用性支出,因此可以列为开办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问题衔接的通知》(国〔2009〕98号)第九条处理。开办费在新税法中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应当自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列为开办费,企业可选择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摊销不少于3年。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有在筹建期间列报业务招待费的冲动,因为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没有扣除限额。对此,笔者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遇到过这样的企业,因为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过大,后期摊销一直亏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费用合理性原则,笔者建议详细规定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标准。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