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概念辨析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和多国企业,全球公司或国际公司,最初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在国际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跨国公司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最初,经济学家提出跨国公司的名称时,主要关注的是资本的跨国经营和由此产生的管理上的全球化战略,探讨的是跨国公司的相关经济管理问题。在法律领域,是s·蒂姆·伯格首先给跨国公司下了定义。他在《国际合资企业与国家主权》一文中提到了“跨国公司”,这是最早关于跨国公司的讨论。后来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只是指出了公司的跨国性质,忽略了跨国公司立足于母国的特点,容易使人误以为跨国公司是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公司,于是提出将跨国公司更名为“跨国公司”,以更好地表达这些立足于本国从事跨国经营的公司的特点,而跨国公司则是指那些投资者来自不同国家的公司。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起草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采纳了这一意见,使用了跨国公司的名称。国际社会也试图从法律上界定跨国公司,包括1977奥斯陆会议通过的《跨国公司决议》和1984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然而,迄今为止,它未能对跨国公司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总结各国学者和国际会议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有代表性的如下:

OECD奥斯陆会议在1977中的定义是,由位于一个国家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个以上国家的业务中心(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的企业是跨国公司,其中一个实体能够对其他实体施加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知识和资源共享方面。

1983中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是由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无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些企业的业务是按照一定的决策体系,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来运作的,它们可以有一致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其他因素,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体可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

著名经济学家邓宁认为,跨国公司是指在一个以上的国家拥有全部或部分增值财产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任何公司。

中国台湾省学者李将跨国公司定义为一组跨国公司的整体或体系(但体系中各成员的组织形式或具体内容不一定相同)。通常,系统中的母公司位于一两个国家,而一群子公司分散在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

中国学者基本认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中的定义,但在实际讨论中有所不同。例如,余劲松教授认为,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质上与普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公司并无不同,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但同时认为,跨国公司内部的实体在法律上往往是独立的实体,在经济上是在母公司控制下形成的一个整体。从跨国公司的共同经营目的、中心控制、内部整合活动等方面来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经济实体,但不是法人实体。曾华群教授认为,典型的跨国公司一般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三类实体组成。李金泽认为跨国公司是一个集合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组建,或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合法住所。

上述对跨国公司的定义表面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有共同点:第一,跨国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属不同国家的实体组成的,而实际上这类实体是根据东道国法律组建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体。由于跨国公司中的这些实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因此它们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公司,后者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从事活动。其次,这些实体是因为所有权或其他因素而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契约关系或知识产权,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所有权(股权)关系。第三,这些实体在管理和经营战略上由众多实体中的一个公司(即母公司)控制。因此,母公司在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对其他实体具有向心效应,使跨国公司的所有组成部分能够共同分享产品、技术和资源,这也是经济学家主张独立于普通公司来研究跨国公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