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应建立哪些规章制度?
4.1.2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4.1.2.1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全面负责。
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4.1.2.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指定最高决策层的一名或多名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工作。
负责人,其职责是:
-建立、实施并定期评审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业绩;
——组织和推动全体劳动者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活动。
4.1.2.3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会代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职业健康。
卫生工作规划和方案,布置、监督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职责是:
——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方针和政策;
—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和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职工职业卫生培训和职工(包括职工及其代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以充分实施其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要素;
—负责确定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危害的人员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工人;
—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
4.1.4发包人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当指定工会、人事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和职业。
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
4.1.5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
劳动者不足3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应该查职业卫生专业。
(非全日制)书面聘用文件和个人资历(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医疗资历)
)文件和专业档案。
4.1.6职业病防治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总体规划时,应当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法定代表人目标管理。
将责任制中的目标层层分解,使下属机构有相应的责任、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4.1.7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和保障条件。
内容。实施计划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评估内容和验收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写出年度报告。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书面评估报告应送决策层阅读。
知道,并作为下一年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
4.1.8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应当涵盖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
工作场所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健康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价方法等要素。
二、医疗保健管理制度
4.通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1.1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的早期发现;
4.1.2跟踪观察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和分布情况;
4.1.3评价工作环境中职业健康损害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和程度;
4.1.4识别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4.1.5目标干预,包括改善工作环境、改革生产工艺和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
供应、治疗和安置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群;
4.1.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4.1.7服务于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
4.2责任和义务
4.2.1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1)雇主有义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监测。雇主
职业健康监护系统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和劳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建立。
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与其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医疗保健。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管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确保
医疗数据的保密和保护工人的职业健康隐私权和保密权。
(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够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体检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四)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但应当保证
证明他们就业机会的公平性。
(5)雇主应鼓励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业务运作制定高于本规范的健康监测实施细则。
然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2工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
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知道其工作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工或其代表有权
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决策过程,制定健康监护实施细则。工人代表和工会
组织还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在预防职业病和促进劳动者健康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隐患。
(4)劳动者应当按照本规范的指导原则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实施过程中,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与雇主的合作。如果健康体检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
工人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这个项目。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诉。